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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员管理规定 -------------------------------------------------------------------------------- 为加强研究会会员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根据研究会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会员管理 研究会会员发展、登记造册、会费收取、发证及有关会员管理等具体工作,由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负责。 会员的入会和退会每半年由秘书处根据会员情况提出,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条 会员入会标准 (一)个人会员入会标准: 1、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2、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3、从事民族建筑研究、设计、施工、保护与管理宣传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 4、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发表过与民族建筑有关的论文、专著、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二)团体会员入会标准: 1、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2、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3、必须是从事民族建筑设计、施工、保护、研究与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是从事与民族建筑文化传播、宣传有关的新闻或出版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向研究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表;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缴纳会费; 5、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2、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向本社团反映民族建筑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宣传本社团宗旨,发展本社团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受的服务 1、研究会网站服务(www.naic.org.cn):为广大会员及时、准确的提供国内外有关民族建筑方面的信息、法律法规及咨询服务,提供研究会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网上交流和互动的空间。 2、研究会会刊服务:传播国内外民族建筑信息,发布国内外业界最新动态,每月免费寄送。 3、行业培训:独立或与相关机构联合推出有关民族建筑方面的培训。 4、企业家沙龙:不定期组织有关民族建筑方面的企业家进行交流。 5、主题报告和研讨: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以主题报告和研讨会的形式讨论共同关心的话题。 6、行业评优:与其他有关单位组成战略联盟,共同评优。 7、出国考察:利用国际交流合作,建立长期协作关系,长期组织赴国外考察。 第七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的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会员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收费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届 2、理事单位:15000元/届 3、一般会员单位:10000元/届 4、个人会员:境内会员300元/届,境外会员1500元/届。 5、个人会员按届交纳会费,一届共计五年。 第九条 其他 1、本规定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其它: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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